立法工作
关于提请修改《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 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6/8/13 10:53:39 来源:
 

关于提请修改《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

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2026年6月27日在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丹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申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对提请修改《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部《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现行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

本次拟修改的《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丹东市农村垃圾管理条例》、《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丹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在管理权限、处罚标准、监管要求等方面,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新要求存在不一致、不适应的情形,亟须通过打包修改予以调整,确保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国家法律体系衔接顺畅。

二、修改工作整体思路

本次修改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采用“打包修改”的方式,对四件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集中调整:一是严格对照《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修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二是对法规中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术语、概念进行统一规范;三是优化监管流程、明确部门职责,确保修改后的法规更加符合我市管理实际;四是不涉及法规的核心制度框架,仅作必要的衔接性修改,保持法规的稳定性。

三、修改工作过程

为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实施,按照全国及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于2026年5月启动了法规清理工作,我们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形成问题清单;组织相关部门逐条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征求了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组织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对修改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6月22日,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修正草案,并报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打包修正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立足地方生态环境工作实际,精准开展法规筛查并修改,未调整四件法规核心制度体系,具体修正内容如下:一是做好与上位法衔接适配。调整法规立法依据,将依据更新为《生态环境法典》;调整法律依据中援引法条序号;规范法定术语,将“土地使用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删除不合规、冗余条款,在地热水、农村垃圾两部条例增设法律适用兜底条款,明确违法行为上位法优先适用原则。二是明晰行政监管权责边界。理顺入河排污口审批流程,确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主管部门,涉防洪、供水、河势稳定情形,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拆除核准程序,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予以核准;增设河道界桩、标识牌管护制度,允许其与河长公示牌整合布设,明确损毁相关设施法律责任;规范河道整治疏浚砂石处置管理,疏浚砂石由属地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严禁擅自对外销售。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细化地下水取水违法处罚标准,区分一般区域、禁采区及限采区设定梯度罚则;优化露天烧烤行政处罚模式,实行分级处罚、过罚相当;提高单位违法处置农村垃圾处罚幅度,增设个人违法处置垃圾行政处罚条款;细化河道无证采砂、不按许可采砂两类违法行为罚则,完善裁量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四是规范行业管理法定表述,对标国家统一规定,修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定原则。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规范与技术处理。

以上说明,请与修正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