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6/8/13 10:53:20 | 来源: |
关于提请废止《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议案的说明
——2026年6月27日在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丹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申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废止《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湿地条例》)于2016年11月29日经丹东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月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18年我市根据上位法变化完成修正,2018年3月1日修正施行。随着我国湿地与自然保护区领域法治体系持续完善,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同步出台一系列涉及湿地管控、候鸟保护、生态修复、用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省也同步修订完善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省市湿地保护法治体系持续迭代优化。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对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分区管护、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生态补偿、跨境协同保护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全闭环的统一规范。经逐条对照核查,《湿地条例》全文共25条,其中13条核心条款涉及湿地功能分区、法律责任等关键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存在冲突、滞后问题;同时,对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省地方性法规,另有10条条款亟须调整完善。根据本次法规清理工作要求,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需于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前,全面完成修改、废止等清理工作,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实施。综上,《湿地条例》完全符合废止情形。《湿地条例》废止议案及其说明,经6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湿地条例》废止后,保护区日常管护、行政执法统一适用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照上位法细化履职清单,常态化开展湿地监管与生态修复工作。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