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
关于《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 2025/4/14 9:15:22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4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丹东市民政局局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丹东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1.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我省老龄化率全国最高,丹东仅略低于抚顺,排全省第二。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市60岁及以上人口63.56万人,占比29.04%,已步入严重老龄化社会;根据预测,2025年将达到35.45%,2035年继续攀升至46.93%。伴随人口老龄化进程,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一方面,独生子女一代父母陆续超过75岁,薄弱的家庭养老基础将导致社会化养老需求爆发,特别是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料的刚性需求方面;另一方面,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充分,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未富先老特征明显,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压力持续增大。推动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是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

2.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8月在辽宁考察时强调,“老人和小孩是社区最常住的居民,‘一老一幼’是大多数家庭的主要关切。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要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养老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从我市实际情况看,养老服务经过10年的发展,对问题和短板的认识逐渐清晰,目前症结大都涉及要素保障等更深层次问题,需要从纳入地方性法规的高度和刚性加以调整,从而实现养老服务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出台《条例(草案)》的可行性

1.工作实践为《条例(草案)》提供了坚实基础。近年来,我市健全完善领导机制,连续将养老工作纳入年度民生实事,在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场景创新、智慧赋能发展、人才队伍培养等各个方面,开展了大量颇有成效的工作,相关创新做法得到省级职能部门高度肯定,为养老服务立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实践基础。

2.相关上位法为《条例(草案)》提供了基本依据。国家层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级层面出台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角度,为养老服务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确保条例基本内容于法有据。

3.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省市相关立法提供了立法参考。近年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据不完全统计,十余省、三十余个地级市出台了有关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均为我市养老服务立法提供了经验及参考。

三、《条例(草案)》起草情况

1.高度重视。市人大专门成立《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立法工作方案。市民政局作为《条例(草案)》起草部门,建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相关科室骨干参与的工作专班,倒排工期、定期调度,高质量完成起草工作。

2.确保质量。市民政局2023年上半年就启动了起草工作,对国内20余部省、市级养老服务条例进行梳理研究,较为系统的分析了我市工作的短板不足。为提高立法质量,多方比较后选择有多年养老服务研究经历的专家执笔,确保草案文本的系统性和适度超前性。

3.系统论证。今年2月底以来,市民政局面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广泛征求意见;市司法局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通过政府官网、座谈以及书面等方式2次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3次论证会,对重点条款和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中《条例(草案)》中涉及的67个条款均进行了部分或全部修改,调整内容涉及部门职责、制度建设、设施规划与建设、审批流程、保障机制、罚则等,审查后将《条例(草案)》由原78条,调整为现《条例(草案)》69条。4月26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按照“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确定章节设置的总体架构,共9章69条。

第一章总则(8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和原则、相关方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6条),包括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区设施配建和移交程序、公共设施适老化等内容。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11条),包括体系建设、家庭支持、统计调查、医疗健康服务、互助养老等内容。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11条),包括机构登记、公办机构定位、社会力量引导支持、机构管理基本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8条),包括总体要求、设施布局、机构类型、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医养签约服务、健康促进等内容。

第六章扶持与保障(15条),包括经费保障、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金融支持、税费减免、智慧助老、适老产品、慈善公益、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7条),包括质量监测、服务组织信用评价、养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标准化促进、公益性机构财务公开、举报投诉机制、行业自律等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2条)。

第九章附则(1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