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4/14 9:14:00
- 发布:丹东市人大常委会
丹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丹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申和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9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基础上,提出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以下简称法制委)立即对草案修改稿开展修改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9月29日,在《丹东日报》、丹东发布、丹东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全文公布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照规定征求省人大法制委的意见。二是加强沟通会商。发函征求市民政局、卫健委、医保局、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围绕草案修改稿的重点内容、主要分歧等,反复研究磋商,加强问题破解。三是认真研究修改。法制委多次召开工作会议,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认真研究和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次审议稿)。
根据《中共丹东市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丹委发[2022]18号)中关于“重大经济社会方面法规草案基本成熟后,在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并交付表决前,市、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将草案或者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报告同级党委,经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的规定,2024年11月11日,草案三次审议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110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11月19日提请市委常委会第144次会议讨论同意。11月20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是根据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规定“将养老服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经费保障。(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是为了更好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建设,响应国家有关智慧养老服务政策要求,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款增加“数据”部门,并根据与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关联度,理顺了相关责任部门的排列顺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
三是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引导全社会积极看待老龄社会和老年生活,在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方面应当有所规定。因此,法制委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专长和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
四是根据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增加“服务半径范围步行不超过十五分钟”的规定,以便于更好地操作和落实。(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五是因无相关上位法依据,以防涉嫌增设行政许可、增加准入门槛和地方保护,根据省人大法制委的建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并居住在本市”和第二十九条“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等表述。(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六是有的立法咨询专家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是对上位法的重复规定,应当予以删除,且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内容都是关于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因此建议合并为一条。经研究,法制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后,将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合并,作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七是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鼓励设置家庭照护床位和推动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两个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为两款进行表述。有的立法咨询专家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先规定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后面规定的使用水、电、气、热等优惠收费标准与其并不构成总分关系,不应混在一起表述。经研究,法制委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均分为两款进行表述,使内容层次更加清晰明了。(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
八是根据组成人员的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分别增加了建立并依托志愿服务项目孵化基地对养老服务志愿者进行培训、支持高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定向培养合作关系等内容,加强对养老服务的扶持与保障。(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
九是草案修改稿中多次出现“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组织”三个名词,其中“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概念不清,使用混乱。法制委经与民政部门研究磋商后认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养老服务组织”既包括养老机构,也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居家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组织和居家服务组织,其含义与养老服务机构相同。鉴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里使用的是“养老服务机构”且对其范围进行了界定,因此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将“养老服务组织”全部修改为“养老服务机构”。(见草案三次审议稿全文多处涉及)
此外,法制委还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规范与技术处理。比如将第六条中各群团组织的名称改为全称并调整了顺序;考虑到群众的朴素情感,删除了第十九条第三项的“临终关怀”,在第二项增加“安宁疗护”;因老年人的监护人系其法定代理人,也属于代理人的范畴,故删除了第三十七条中“监护人”的表述,等等。(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法制委按照上述意见和建议提出了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制委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没有抵触,建议分组审议后形成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